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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2020-12-22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894896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号码津税稽通〔2020〕57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B座1511室签收)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号码津税稽通〔2020〕5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号码津税稽通〔202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22日(以实际公告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税稽通〔2020〕57号

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0600894896U)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玖拾陆万玖仟伍佰贰拾伍元壹角肆分(¥:969525.14)元,限2020年12月2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税 目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限期缴纳税款金额 ( 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 ( 大写 )税款滞纳日期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2014-05-012014-05-3160630.08陆万零陆佰叁拾元零捌分2014-06-17
增值税常用金属2014-05-012014-05-31856926.42捌拾伍万陆仟玖佰贰拾陆元肆角贰分2014-06-17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014-05-012014-05-3125984.32贰万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叁角贰分2014-06-17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防洪工程维护费收入(增值税附征)2014-05-012014-05-318661.44捌仟陆佰陆拾壹元肆角肆分2014-06-17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2014-05-012014-05-3117322.88壹万柒仟叁佰贰拾贰元捌角捌分2014-06-17
合计金额——————969525.14————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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